(2017)粤188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灿芝与杜家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灿芝,杜家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783号原告唐灿芝,女,汉族,户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租住英德市。被告杜家光,男,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刘桂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灿芝诉被告杜家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对诉讼第三至九项有争议。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作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7年6月17日10时20分许,杜家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英德市梅花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富丽宛门口路段时,先后碰撞到行人唐灿芝和由吴萍驾驶、停放的轻便二摩托车,造成唐灿芝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杜家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唐灿芝、吴萍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唐灿芝、吴萍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三、受害人概述:原告唐灿芝租住XXXXXXXXXX,从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多次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650.80元,又于2017年6月23日住院至7月3日,住院医疗费2578.30元,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一人陪护。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3745.90元;2、护理费15300元;3、交通费1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营养费1000元;6、误工费16091.13元。共38227.0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杜家光答辩称,1、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查重点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综合证据无法得出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2、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各项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认定及理由: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虽然没有立即住院治疗,但是其一直进行门诊治疗,住院亦是因“车祸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6天”,故原告主张医疗费3745.90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住院10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亲属的收入状况,故住院护理费应按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84.30元/年计算10天的护理费;交通费没有票据,但有实际发生,酌情计算200元;被告亲属分别于2017年7月6日、9日到原告经营的铺面购买衣服,均见到原告在继续经营服装店,认为原告的误工损失过高。原告辩解因事故受伤,无法经营服装店,只能请人,自己驻店,偶尔帮忙,原告的辩解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故原告住院10天,医嘱休息三个月,误工期间依法应计算为100天,原告主张57581元/年的计算标准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依法应适用庭审结束时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并按证据依法律规定认定。四、医疗费:原告唐灿芝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主张医疗费3745.90元应予支持。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支持原告住院伙食费1000元。六、误工费:原告住院10天,出院全休三个月,故误工费应计算100天,误工费应计算为15775.62元(57581元/年÷365天×100天)。七、交通费:原告住院实际发生了交通费,但是交通费是支付原告住院及护理人员来回的交通费,结合原告居住在英德,故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费200元。八、护理费:原告住院10天的护理费应为1032.45元(37684.30元/年÷365天×10天)。九、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住院天数,没有医嘱证明原告主张营养费,不予支持。十、被告已赔偿情况:被告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十一、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机动车使用情况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杜家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均是被告杜家光。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有上述列举的四至八项共21753.97元,减除被告杜家光已付的2000元,被告杜家光仍应赔偿原告唐灿芝19753.97元。原告唐灿芝对超出诉讼标的的诉讼费应予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杜家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唐灿芝各项损失19753.97元。本案受理费37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家光负担247.84元,原告唐灿芝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斯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