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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汪岳玲与梅悦、晏红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保65号申请保全人:汪岳玲,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保全人:梅悦,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被保全人:晏红宇,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申请保全人汪岳玲因与被保全人梅悦、晏红宇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68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汪岳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保全人位于临湘市园艺场的房地产,汪岳玲、向兴富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湘市河东中路集资楼住房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梅悦、晏红宇共同所有的位于临湘市园艺场的房屋一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长安区字第0005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临国用(2012)字第256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