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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林明义、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义,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明义,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被执行人:许木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许琼兰,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6647号申请执行人林明义与被执行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林明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向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报告财产,已向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林明义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许琼兰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产权;轮候查封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28-129号房产;轮候查封许琼兰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682号1003室;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0号2703、2803室;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09号125、126室;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67号401室房产及86号车位。现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许木杰、许琼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林明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珮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