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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毅、蔡运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蔡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蔡运健,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鼓楼区、闽侯县的房产及蔡运健名下大宇牌车辆一部、凌志牌车辆一部、东南牌车辆一部、捷达牌车辆一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闽侯县的房产已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座落于鼓楼区的房产经本院处置,但因在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上述房产因涉及产权纠纷及被执行人蔡运健涉及刑事犯罪无法办理过户,本院已裁定撤销该房产的拍卖,现该房产暂无法处置。因机动车流动性大,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通过福建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