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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8377李仲田与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377号原告:李仲田,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法定代表人:马永,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仲田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仲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仲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仲田负担。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