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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廷海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海,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廷海,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廷海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廷海于2017年10月27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廷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