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应旺与陈文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应旺,陈文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1085号原告:廖应旺,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炳泉,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系原告廖应旺哥哥,特别授权。被告:陈文应,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廖应旺与被告陈文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因被告委托其父亲已还款,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应旺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