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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田绪昌与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葛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绪昌,葛振,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975号原告:田绪昌,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本县。被告:葛振,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翠屏街**号(滨江花园*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6112678W。法定代表人:余佳南,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绪昌与被告葛振、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绪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5元,减半收取计8982.5元,由原告田绪昌负担,退回原告8982.5元。代理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