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超与马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马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3566号原告:马超。被告:马天华。原告马超与被告马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天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马天华因资金紧缺向原告马超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于2017年4月15日还。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拒付。马天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及金额,现无证据证实该款已偿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000元计算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马天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又未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天华偿还原告马超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马天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