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陈明雄、金伟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雄,金伟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明雄,男,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金伟晶,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陈明雄与金伟晶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203执15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金伟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金伟晶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伟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