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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5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陈明雄、金伟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雄,金伟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5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明雄,男,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金伟晶,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陈明雄与金伟晶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桂0203执15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金伟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金伟晶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伟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