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大步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赖婷婷,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274870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