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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民催1号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大步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赖婷婷,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274870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双健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