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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83849号原告:王伟,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负责人:杨永银,经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人人乐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18.6元;2.被告给予原告赔偿金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在第二被告下属公司第一被告处购买高露洁360修护牙釉质牙膏200g单支,价格18.5元,同时购买标示“送探索频道清新植物杯1个”的高露洁360修护牙釉质牙膏套装,价格18.6元。被告赠送商品却上涨价格,违反价格法,构成欺诈。原告认为根据最高院相关精神,应重典治乱,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被告将问题商品退货并赔偿5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原告在被告人人乐开发区购物广场购买了高露洁360修护牙釉质牙膏200g单支,价格18.5元;同时购买了高露洁360修护牙釉质牙膏套装一件,该套装标明“送探索频道清新植物杯1个”,价格18.6元。原告购买的牙膏200g单支与套装中的牙膏200g一致。被告人人乐开发区购物广场系被告人人乐公司分支机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被告人人乐开发区购物广场出售的高��洁360修护牙釉质牙膏,购物小票显示该商品价格为18.5元,按照常理其同时出售的标示“送探索频道清新植物杯1个”字样的套装,既然标明了“送”字样,即表明承诺消费者无需对赠品支付对价。现该超市却将上述套装以高于购买相同数量单品的价格出售,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被告人人乐开发区购物广场系被告人人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人人乐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其购买的相应商品退还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货款18.6元,同时原告王伟将购买的标示“送探索频道清新植物杯1个”字样的高露洁360修护牙釉质牙膏套装1份返还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伟赔偿金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镜西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5.《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