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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彭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853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对原告XX与被告彭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1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十三行中的“陈洪瑞”补正为“陈瑞洪”。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