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郭吉荣、张美侠等与吴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荣,张美侠,吴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842号原告:郭吉荣,男,194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张美侠,女,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连,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永,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1110134173。被告:吴建,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颜,萧县孙圩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郭吉荣、张美侠与被告吴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吉荣、张美侠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吉荣、张美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300元,由原告郭吉荣、张美侠承担。审判员 吴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