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静燕、沈建青与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燕,沈建青,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745号原告:吴静燕,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沈建青,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代理上列两原告),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娄江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870A。法定代表人:苏阿平,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苗苗,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静燕、沈建青与被告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原告吴静燕、沈建青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燕、沈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静燕、沈建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