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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民初4557号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1号高升大厦5楼505B号。法定代表人:付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老街58号101。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男,生于1983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营销策划总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沁雪,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蚁公司)与被告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被告途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黄沁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途驿公司支付原告黑蚁公司服务费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4日签订了《依云小镇项目推广服务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依云小镇”2017春节推广季的形象策划、创意、设计服务,签订合同服务费为80000元,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2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已经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原告只收到48000元服务费,还余32000元未收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途驿公司辩称,他公司未支付后期费用是因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提供服务结果;合同说明了服务内容,原告在服务期限内没有完成服务;结算确认书仅代表双方确定收到了,并不代表认可工作成果和付款;他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对附件内容第一项的4、5、6条和第五项VI系统的书面说明,原告未提建议,所以他们就没有提出异议;他们的广告是针对春节,原告未完成服务,他公司就没有支付尾款,后他公司找到另一公司签订合同,他公司未使用原告公司的广告;他公司收到原告的服务后,多次电话与原告商量,原告一直未与他们协商如何解决后续问题。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途驿公司(甲方)与原告黑蚁公司(乙方)签订了《依云小镇项目推广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依云小镇”2017春节推广季的形象策划、创意、设计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甲方下达的具体工作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项目全程服务内容见本合同《附件1》;服务期限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期满则终止;服务费用总金额为80000元,付款方式为提供成果60%,第一次付款48000元,服务期满40%,合同尾款32000元;乙方在服务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在2017年2月8日将合同尾款发票开出给予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款;甲方指定雷浪为授权代表为项目归口对接人,甲方企业内部通过该授权代表统一与乙方沟通、联系,甲方意见经该授权代表或甲方工作小组名单内人员签署后生效,乙方的文件经该授权代表或甲方工作小组名单内人员签署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妥;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推广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所有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的需要或双方确认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乙方的工作成果可以采用记录光盘、打印等形式传递交至甲方,或网络传输等任何有效方式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后及时予以签收确认。2017年2月22日,原告黑蚁公司向被告途驿公司发放了《结算确认书》,被告途驿公司工作人员雷浪在该结算确认书上签字。原告黑蚁公司将该32000元推广服务费发票开具后已交给被告途驿公司,被告途驿公司至今未向原告黑蚁公司支付尾款3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依云小镇项目推广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结算确认书、广安依云小镇项目工作月度总结、发票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途驿公司将“依云小镇”2017春节推广季的形象策划、创意、设计服务交给原告黑蚁公司完成,原、被告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提出过意见和建议,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左右被告途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结算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接收了原告黑蚁公司开具的32000元发票,被告方在结算确认书上签字及接收发票时均未向原告提出过异议,综上,可视为被告途驿公司接收了原告黑蚁公司的服务成果及结算价款,至于接收成果后被告途驿公司是否使用不影响本案合同价款的支付,故被告途驿公司仍应向原告黑蚁公司支付服务费3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黑蚁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20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广安途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