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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成香、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香,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454号申请执行人:尹成香,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机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齐鲁天聚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