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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思与赵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思,赵金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535号原告:沈思,女,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赵金城,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沈思与被告赵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宜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