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思与赵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思,赵金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535号原告:沈思,女,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赵金城,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沈思与被告赵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宜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