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执恢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7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戚钢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戚钢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平,张金兰,朱云霞,徐峰,杨凤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恢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戚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东印墅村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峰。被执行人朱国平,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金兰,女,195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云霞,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峰,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杨凤根,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戚钢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平、张金兰、朱云霞、徐峰、杨凤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5)戚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被执行人朱国平、张金兰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青洋中路1号东1021、1022号房屋拍卖,得拍卖款104.7万元,扣除执行费13040元、税款14677.53元,余款1019282.47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63934元,尚有44651.5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但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同意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谈话笔录、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暂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戚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