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谭锦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通��书(2017)桂0102执1943号谭锦成:你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8-25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3762.2元。(2)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申请执行费1306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子账户户名:(2017)桂0102执1943号子账户账号:62×××6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审判员尹振中书记员周丽平联系电话:0771-286****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