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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兴福与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宋加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福,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宋加来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023号原告:李兴福,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日,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青丽,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南召县。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被告:宋加来,男,汉族,任该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福与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宋加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芊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