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兴福与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宋加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福,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宋加来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023号原告:李兴福,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日,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青丽,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住南召县。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被告:宋加来,男,汉族,任该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福与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河南村民委员会、宋加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芊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