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68号罪犯谢友,男,1993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谢友的原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高郁夫、林君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黄凯、苏仁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谢友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