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赵天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赵天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005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河湾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7339602525。负责人:周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天静,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赵天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