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1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建生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55号原告:黄建生,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35-141号邮电大楼。法定代表人黎树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生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