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02执1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徐斌与史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斌,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史杰,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2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斌与被执行人史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宁04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500.00元,案件受理费444.00元,执行费35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杰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标的数额较大,且外出无法找到;经对其名下车辆、证券、房产、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宁DJ59**车辆一辆,据申请人徐斌表示,该车被案外人闫刚扣押做顶账处理,未发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强审 判 员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