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恢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荣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荣,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596号申请执行人傅荣,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县漓渚镇中街**号。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26号。法定代表人王丽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荣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陕0103执1203号执行裁定书对傅荣与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傅荣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傅荣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