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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宏华与唐红表、周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宏华,唐红表,周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宏华,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唐红表,男,苗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周芸,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吕宏华与被执行人唐红表、周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红表、周芸偿还申请执行人吕宏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