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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义军、李淑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义军,李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79号申请人:刘义军,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李淑枝,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刘义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某号楼5号底商一套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51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相国庙街某号院2号楼(武装部)1-3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宣公售字第××号)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淑枝名下的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6号楼5号底商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51万元)。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刘义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