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刘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刘长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250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御林新城1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恩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长海,男,住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刘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一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