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蔡国彬与杨继文、杨道忠、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彬,杨继文,杨道忠,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575号原告:蔡国彬,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杨继文,男,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杨道忠,男,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财,男,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蔡国彬诉被告杨继文、杨道忠、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宝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