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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127号申请执行杨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明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高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治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