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羲仲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羲仲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2981号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负责人:赵学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彬。被告:羲仲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诉被告羲仲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