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宁永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宁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住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宁永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宁永强罚金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宁永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宁永强罚金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