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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红、汪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红,汪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2002号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二路愉翠雅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庆余,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桃,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红,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汪艳萍,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红、汪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杨永红、汪艳萍已支付拖欠的相关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