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申请执行刘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08号申请人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内蒙古天佐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内蒙古天佐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1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