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彦与杨喜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彦,杨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24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彦,女,192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杨喜云,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王金彦与被执行人杨喜云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彦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喜云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共计23个月的赡养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6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465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424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7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赡养纠纷张哲:申请执行人王金彦与被执行人杨喜云赡养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王金彦与被执行人杨喜云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彦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喜云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共计23个月的赡养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6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4650元,执行费50元。介绍完毕,提请合议是否执行完毕?郭: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侯鑫鑫:同意执行完毕。张哲: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4240号案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