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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帝禾源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帝禾源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得草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帝禾源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截塔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富得草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增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帝禾源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禾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富得草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帝禾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本案涉及草种发芽率不符合合同质量约定缺乏证据证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且对帝禾源公司申请的主要证据外文标签的中文译本未调查收集,却违法采用草种发芽率变化规律和草种标签认定草种的发芽率。富得公司未在及时检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帝禾源公司认可涉案草种系2010年生产,2012年2月交付富得公司。帝禾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交付时的草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帝禾源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