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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泉挪用资金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泉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758号罪犯王玉泉,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王玉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王玉泉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王玉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假释后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泉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王玉泉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王玉泉假释后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泉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