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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8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银才申请执行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才,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8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银才,女,生于1958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黄志勇,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银才申请执行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18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1800元,本院另案受理了罗强申请执行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75000元,垫付的受理费830元;受理了文国贤申请执行黄志勇民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593000元,受理费4865元。另外,被执行人黄志勇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南环分理处1665011000006XXXX账户中有存款276771元,在1665011000006XXXX账户中有存款50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黄志勇的上述账户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志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南环分理处1665011000006XXXX账户的存款276771元、1665011000006XXXX账户的存款4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