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穆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罗某某,穆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穆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李某某、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