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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穆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罗某某,穆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穆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李某某、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