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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庆武与郭淑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武,郭淑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30号原告:朱庆武,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郭淑兰,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庆武诉被告郭淑兰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庆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武负担。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