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庆武与郭淑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武,郭淑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30号原告:朱庆武,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郭淑兰,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庆武诉被告郭淑兰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庆武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庆武负担。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