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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建林、曾静与陈金贤、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2017)川19民申32号杨建林、曾静:你们对陈金贤与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领土完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你们对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不服,应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你们向本院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