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