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兰柱与位青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柱,位青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035号原告郭兰柱,男,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青毯,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郭兰柱与被告位青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郭兰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兰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兰柱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