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庆亨、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亨,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亨,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王诗文申请执行人陈庆亨和被执行人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闽01民终49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货款1164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陈庆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与本院(2017)闽0181执763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白鸽鞋业有限公司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93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连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