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六知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六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356号罪犯李六知,男,生于1954年3���22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六知犯合同诈骗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李六知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李六知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六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甘肃���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李六知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六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对执行机关所提部分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六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狄培明审判员 徐 兴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