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惠林与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林,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307号原告张惠林,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杨佳楠、周兴华,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文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侯森。委托代理人刘宏胜,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惠林诉被告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林所提起本案诉讼所涉及的事实,已经本院(2017)豫0105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惠林的起诉,且已生效。现原告张惠林再次针对被告河南华森超声波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24499元,退还给原告张惠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