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史某与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高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3717号原告:史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1,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高某2。原告史某诉被告高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史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