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执3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蔡知平,行长。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银行、房屋、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8月15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王艳名下车牌号为川X×××××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被执行人王艳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借款本金63999元、利息、滞纳金4073.74元、手续费7245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784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