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冠源与江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冠源,江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黄冠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江远锋,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黄冠源申请执行江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提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抓捕,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提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抓捕,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205执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勇斌 微信公众号“”